[摘要] 购买首套房的,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25%,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 倍;对拥有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买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制约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4〕59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推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其设计、施工、监理等由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并在完成承发包活动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优化房地产收费征收模式,缓解企业在项目运作前期过重的资金压力。对信用等级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视情况缓收、减收、免收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等保证金。
(十一)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有效期暂定两年)
1、对市重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综合体,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建筑(不含地下商业面积)和建筑底层架空层,不计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专项配套费)收费面积;对不使用供热设施、燃气设施的地下车库、储藏室不计入小区内供热、燃气专项配套费收的面积。具体收费面积由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批文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中予以明确。
3、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由 100 元/平方米调整为 95 元/平方米;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高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 110%调整为 104.5 元/平方米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 70%执行。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在办理临时用电时缴纳全额的 10%,临时施工电源送电前再缴纳 30%,临时用电送电后 30 日内再缴纳 30%,其余 30%在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时缴纳。对于新建开发项目,供电部门将动力电源配电设施建设范围延伸至每栋建筑内的动力电源箱。
4、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交纳全额的50%以上,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缴纳剩余保障金后,住建部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散装水泥专项管理资金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预缴,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按照规定据实结算。
6、开发项目经批准在围挡上设置墙面广告的,应当留出20%的版面发布公益广告,收费面积按照 80%核算,并将收费标准由现在执行的 110 元/平方米调为 72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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