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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购房的夫妻中,关于房屋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山东高院的一起案例,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尽管在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行为,但这并不能改变婚前已经取得房产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之内。因此,在离婚时,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款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平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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