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家住临沂市区的孙先生同杨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杨女士带来一子杨浩(化名)。2015年年底,未征得孙先生的同意,杨女士私自将该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儿子杨浩。
2011年,家住临沂市区的孙先生同杨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杨女士带来一子杨浩(化名)。2014年5月份,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女士继承了一套房屋。2015年年底,未征得孙先生的同意,杨女士私自将该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儿子杨浩。孙先生认为,杨女士同杨浩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房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知后,便进行阻止。双方协商未果,孙先生将杨女士及其儿子杨浩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杨女士称,房产是自己家人遗留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其有权单独处分给自己的儿子。杨浩则辩称,房子是自己母亲杨女士的,杨女士将房产赠与自己,但在办理过户时需要孙先生签字,孙先生不配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和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目的是通过买卖的形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缺的构成要素,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杨女士与儿子杨浩虽然实施了买卖行为,但买卖是双方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依双方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是赠与。因此,杨女士与杨浩实施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此外,本案发生在孙先生与杨女士结婚期间,杨女士所继承的房屋,继承时未明确给谁的,依法应当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杨女士无权单方赠与或者出售。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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