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就建立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的指导思想、机构建立健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和切实加强领导等5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就建立完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的指导思想、机构建立健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和切实加强领导等5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意见》指出,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构。县区(各开发区、蒙山管委会除外)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县区农业部门设立经编委批准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仲裁委员会要重点建好“一庭三室”。
《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对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考核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量化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要抓紧建立健全县区仲裁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设立有专门编制、有在编人员、有办公场所、有专项经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受理调解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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