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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琅琊网  2015-10-17 08:27

[摘要] 市人社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于相永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政策解读。这项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问题:

今天下午召开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上,下发了《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月正式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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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上,市人社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于相永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政策解读。这项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主要涉及10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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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革实施范围

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其中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照我市方案执行。驻临沂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不在我市参加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二是编制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编制外人员,不得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离休费所需资金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单位承担。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发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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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含年终一次性奖金)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现阶段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对于特殊岗位津贴,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以做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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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由按在职工资打折,改为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我省允许各市选择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与我省职工养老保险的总体方向一致,我市确定采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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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老人、新人、中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待遇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地说,就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同时,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过渡期年退休的发放10%,每年提高十个百分点,过渡期末年退休的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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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改革初期,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在全省范围内,要做到“五统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平台。

现阶段,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区代管。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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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编制内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认定为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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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年金制度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计发月数,按月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待国家和省的政策明确后,我市将及时跟进,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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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按照改革前的规定,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改革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其他人员,也按这一规定执行。我市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工资乘以提高的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180个月是省实施办法统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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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衔接政策

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返还本人,暂按返还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退休人员,可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在职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或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各县区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确定在职人员的发放时间。关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县区流动的人员,改革启动前流动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发放,改革启动后流动且未发放的,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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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市级集中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都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附完整《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中有详细公式,数学小能手们可以自己动手算算看了。

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222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不得参加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由用人单位提出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办理划转手续。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统筹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改革前(201410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建立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实际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同上。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上。

4)职业年金待遇规定同上。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单位承担,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或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对改革后2014101日后,下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四、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五、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市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确定标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区代管。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各县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省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做好与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

(一)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除由财政或单位代缴的外,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或自改革后一次性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在本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跨县区(含市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跨县区(含市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尚未发放的可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时负责发放。

(二)关于201410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2.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

(三)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2.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3.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临沂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市级集中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体推进实施,确保按期启动和顺利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对接,认真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改革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市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本方案自201410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930日,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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