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报道,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 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等。
据报道,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税主体税种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 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等。
这意味着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又将迈出关键一步。从中还可看出,改革的目的在于将调控化繁为简,以提高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从房产税试行的效果来看,试点地区的房产税俨然成了“鸡肋”。由于征收金额少,对房地产市场几乎产生不了什么影响。比如试点以来,上海每年征收的房产税只有20亿至30亿元,四年间征收总金额还不到100亿元。重庆的情况更为惨淡,平均一年的房产税征收额仅有1亿元左右,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另外,由于现行的房地产税主要是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重视不够,不仅导致囤地现象严重,也不利于抑制 。据统计,在2013年的全部房地产税收中,建设环节收入在房地产税收收入中占35.6%,交易环节收入占54.9%,保有环节税收仅占9.5%。
根据此次房地产税立法改革的总体思路,拟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而土地 税、契税等税种则暂不纳入房地产税。税改还拟制定对家庭基本需求的 政策,同时对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正在开发项目征收房地产税,抑制囤地、闲置土地等行为。税则的简化和针对性提高,也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
需要 指出的是,此次税改还将房地产税的定价权有条件地交给地方 ,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 的积极性,增强税收调控的灵活性。随着地方自主权的增强,地方 将能够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这对使房地产税逐渐成为地方 的主体税源,化解困扰已久的土地财政难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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