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吴先生去年1月份没有按时缴纳水费,到了去年8月份去缴费时发现,除了要缴纳23.6元水费,还要付23.6元违约金。“银行信用卡还款收费也是每日0.5‰,水费违约金比信用卡还高10倍,都跟上借‘高利贷’了。”吴先生觉得这样收取违约金不合理。
28日,记者见到了市民吴先生2014年8月25日缴纳的水费发票,上面注明了用水月份为2014年1月,共8方,缴费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用水12.4元,生活用水城市附加费0.4元,生活用水水资源费2.8元,生活用水二次增压费2.4元,再加上污水处理费5.6元。这样算下来水费是23.6元,而违约金也是23.6元。
记者联系了临沂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关于水价及违约金部分,临沂市物价局有相关规定:生活用水每方不能超过2.95元,接到水费通知单当月内不缴纳水费,自下月起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违约金。
“比如1月份没缴纳的水费,从2月1日开始有违约金,直到缴纳水费的当天截止。没有上限规定,只要不超过水费的本金就可以了。”随后该工作人员查询了吴先生缴费单,并称“8方水,水费一共23.6元,收取是合理的,违约金从2月1日开始扣费直到缴费的8月25日,每天按照5‰计算,数额也是正确的。”
按照该工作人员的说法,吴先生一共206天,每日加收5‰,违约金应该是24.308元,而“违约金不能超过水费”的规定,所以收取23.6元的违约金,这样看来吴先生还赚了7毛钱“便宜”。
市物价局:未对违约金进行规定
如此“高额”的供水违约金是否合理?临沂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对全市水价包括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每方价格等做过相关规定,违约金不属于价格类,他们无权对其进行规定。
“市民与供水公司有签订的《供水合同》,可以参照合同执行,如果市民对其中违约金部分存在争议,可以到工商局进行举报。”该工作人员表示。
临沂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民如果对供水公司的《供水合同》存在疑义,可以进行举报,工作人员记录后将转到举报人小区所在辖区工商所,7日内工作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协调处理。
律师: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单夫纯认为,供水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供水合同》应该符合《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29条,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供水合同》也是合同,存在违约现象出现后,按照应缴水费在银行存储的所产生的利息计算,超过利息的30%便不合适。如果违约金过高甚至高于水费是不合适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主张降低违约金。”单夫纯律师同时表示,“由于水费低,一般违约金的金额都不会太高,所以很少有市民注意到此类问题,即使有注意到的也多是庭外和解,供水公司退还过高收取的部分。”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