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工作调动缘故,张先生打算卖掉房子。2012年10月,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王先生购房款36万元,双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标题:一房二卖起争议过户登记定归属
因工作调动缘故,张先生打算卖掉房子。2012年10月,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王先生购房款36万元,双方还未来得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便被公司派往外地。此间,张先生又经房屋中介介绍,以39万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刘先生,双方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次日便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12月,王先生从外地回来后,发现房屋已被刘先生占有;协商未果,遂将张先生及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张先生与刘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张先生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张先生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在其后,但已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过户,王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尽管有效,但不能对抗刘先生对该房的所有权,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本案是由于“一房二卖”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本案中,张先生先后与王先生、刘先生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份协议无疑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时,刘先生的协议也不会因为王先生的协议在先而无效。既然两份协议都有效,那么就应都受法律的保护,王先生是不是就可以取得房屋呢?其实不然。由于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王先生虽签约在先,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只是债权,没有物权的效力。刘先生虽购买在后,却及时办理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已然转移至刘先生名下,物权已经确立,因此,王先生的债权不能对抗刘先生的物权,故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并非说王先生的权益不可以得到维护,其可以向张先生主张债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